贪官外逃渐入十面埋伏
“身为国家干部,我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我,让我迷途知返,给我机会重新做人!今后我将认真改造。我只想向那些和我一样逃往国外的人说,你们应该早回到祖国,认真认罪,争取从宽!”这是8月8日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作出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后,胡星所说的一番话,从中不难看出胡星服法认罪的深深忏悔之意。 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中,加强了追逃和追赃力度。去年,从11个国家和地区递解回犯罪嫌疑人37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跨国犯罪发挥了作用。
从源头堵截贪官外逃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新特点进行分析时指出:案件性质上,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发案单位多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涉案金额巨大;出逃地区比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且事前往往经过长期准备,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之后再实施外逃。 贪官外逃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准备时间长,设计巧妙。我们明晰了这些贪官的出逃路线图,就可能从其路线图入手,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堵截他们的行动链和资金流向,则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有效的方式防止腐败滋生和蔓延。 很多反腐专家就曾经指出,打击外逃贪官首先要从国内入手,创新制度,强化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扎紧篱笆,从源头上切断贪官外逃之路。 强化财产申报制度权威性,且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从我国反腐败的经验教训来看,不少贪官在长达数年乃至十多年的腐败中,积累了大量的赃款,由于没有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这些财产被陆续转移到国外,有的被这些贪官挥霍殆尽。司法机关虽然依照刑法严厉惩治了这些犯罪分子,但由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为此,亟待通过立法形式,增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官员财产“晒太阳”。 此外,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鲸吞暴富;强化金融监督,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强化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出入境管理等都很重要。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玉臻认为,“严打不如严管”,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是使中国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让外逃贪官没有避风港 去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嫌犯。 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行使权务、履行义务。 同时,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多项有力措施: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三是和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派、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针对跨国(境)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资产返还的依据、返还的条件和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安排等为各缔约国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对于那些“久追不回”的外逃贪官,应利用《公约》实行对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机制,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执法有疆域,犯罪无国界。公安部和我国其他执法部门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对外逃犯罪分子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对是铁一样的事实,法律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到地球的哪个角落,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缉拿归案。尽管罪与法可能是一场没有尽头的较量,但正义会在较量中占据上风。” 据《检察风云》 典型案例 胡星出逃新加坡
今年1月19日凌晨,一辆银灰色的“欧宝”轿车悄悄驶出昆明,车灯灯光冲破夜幕,往滇南方向疾行。车上坐着一对同胞兄弟,哥哥是被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追捕、涉嫌特大经济犯罪的逃犯胡星,弟弟胡波则已移民加拿大。胡星此行还带了一本变造的护照——护照上个人资料是胡波的,而照片却是他本人的。 1月21日早晨,胡星持瑙鲁国护照从广州新白云机场飞往上海,当天14时又飞往新加坡。24日他离新赴港,准备长期住下。公安部A级通缉令发出后,胡星决定离开香港,于1月31日清晨6时12分乘航班飞往英国伦敦。当地时间2月1日18时12分,他因为没有事先办理入境预约,且未出示返程机票,被英国移民当局判定为移民倾向而拒绝入境,递解回港。由于胡星未能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香港入境事务处也拒绝他再次入港。无可奈何的胡星只好狼狈地再次飞往新加坡。 此时,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蒋平为组长的追捕工作组也密切关注着胡星的行踪。很快,他们得到胡星潜藏在新加坡的情报,但要去新加坡追缉却面临着诸多困难。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警察即便到了新加坡也难以开展工作。 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与新加坡警察局高层通话,对方仍不肯松口。公安部刑侦局通过外交部请求我驻新加坡大使馆支持。同时,专案组查阅和准备了国际遣返的有关资料,把胡星的犯罪事实、通缉令、逮捕令等相关资料翻译成英文,在委托云南的涉外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同时,一直寻找案件突破口。胡星非法使用胡波护照这一事实,应该是一个关键。经过多方协调,2月13日,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向公安部发函,同意正式派员到新加坡处理胡星出逃的事件。 2月15日凌晨,追捕组抵达新加坡。 2月17日,中国农历大年三十,昆明传来消息,胡星马上要离开新加坡。追捕组紧急商量:不能让他离开新加坡,要尽力打消他继续逃亡的念头。17日12时57分,蒋平拨通了胡星的手机:“如果愿意跟我们回去,出逃这一情节的责任,可以不追究。”这个电话就像一枚炸弹,将胡星的心理防线炸开一道溃口。 等了10多分钟,胡星终于同意回国。2月18日凌晨,追捕组带着胡星登上回国航班。 |